唐山市
在积极主动融入治理的进程中,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譬如,关于法与政的关系,诸葛亮说: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
《论语·八佾》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由此也可以烛照汉代律法学的一个特点:由郑玄代表的汉代律法学主要是由一些巨儒培植而成的,且只能在巨儒们的学术世界中占据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对此,《论语·为政》有言: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按照今文学家(譬如廖平)的观点,它们都是孔子创作的。他说: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
所谓礼法,基本上不是礼与法的并称,而是以礼为法,或者说,法表现为礼。尽管名称改了,但是,律的本质就是刑,刑的本质也就是律。参见前引[10],闵钐编书,第527页。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的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20]对此,彭真在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报送党中央时作了说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唯一职权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此外,我国检察院内部还设有检察委员会。(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29]参见前引[6],列别金斯基等编书,第342页。一个例证是,日本原有仿照唐朝御史制度的検事官职,但在引入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后,逐渐用検察取代了検事一词,以示検察不同于日本传统上的検事。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不同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对上级检察机关违法的指令,下级检察机关不能无条件服从。国家监督还可根据监督的内容进行细分,其首先包括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但又不限于这两种。
[44]参见前引[3],王志坤文,第27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委(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同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第4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33]1978年宪法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关系,1982年宪法虽然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改为了领导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实行的并非垂直领导制。
[19]不过,上述改动只是针对检察业务范围的调整,并没有改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宪法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法院监督、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都属于国家监督,而人民监督显然属于社会监督。[23]参见李奋飞:《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第99页。
根据我国宪法,公安机关除了正职首长由本级人大决定外,其他组成人员都不是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自然也就不需向其负责。[2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6]参见[苏]В.Г.列别金斯基、Д.И.奥尔洛夫编:《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党凤德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65]例如,对主管机关提出要求,要求它们恢复被破坏的法制和消除破坏法制的原因等。[27]这些规定实际上慢慢恢复了一般监督权,也可以视为人民检察院之职能定位向法律监督机关的回归。他指出,如果把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写入宪法,那国务院就要同时对人大和政协报告工作并接受双方的监督,这将在实际上形成两个最高权力机关,会给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混乱。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检举,但人民或选民的监督更多是一种政治监督,其结果体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政治责任,如被罢免或失去选票支持等。
第六,法律监督要与办案相结合。即使检察机关对审判结果不服,也只能以抗诉的方式再次启动诉讼程序,而再次审理的结果仍然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6]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是基于对苏联检察监督性质的理解而形成的,即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遵守法律进行监督。[5]列宁曾指出,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3]参见赵晓耕、刘涛:《法律监督的渊源——以中国法制近代化为视角》,《法学家》2007年第4期,第131页以下。韩旭:《异地用检规制论》,《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第46页以下。但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公益诉讼除外),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和直接目的还是权益救济。很多学者将垂直领导作为苏联检察监督的典型特征。
监督在古汉语中的原义是从旁察看,[62]而英文的supervise和法文的superviser均来源于拉丁文中的supervidere,该词有处于……之上而注视之义。[31]参见孙谦:《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2期,第53页。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例如,根据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蒋德海:《法律监督还是诉讼监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84页以下。[34]其三,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与苏联不同。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来源:《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实际上,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有合法性监督的成分。(2)坚持案件化办理模式,包括重证据、重程序、重公正、重说理。
[17]人民检察院对敌专政的功能在1957年之后更加强化,因而不能将一般监督所要解决的一般违法事件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重点来做。[24]参见沈福俊:《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论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第172页。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是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权力,且其只能行使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权力,[68]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在这一点上,监察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内容有所重合。
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是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自然要得到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任才能继续任职,否则就可能被罢免或者撤职。[36]参见王海军:《一般监督制度的中国流变及形态重塑》,《中外法学》2023年第1期,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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